(2017)豫1527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xx与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河南淮滨xx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542号原告:徐xx,男,汉族,1950年2月13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x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淮滨xx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淮滨县工业园区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31766800750G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河南淮滨xx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