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任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9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任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李任伟三次容留李某吸毒,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4月7日下午,李任伟在万州区其家中二楼客厅与李某共同吸食冰毒;2017年4月14日中午,李任伟在万州区其家中二楼客厅与李某共同吸食冰毒;2017年4月22日下午,李任伟在万州区其家中一楼杂物间与李某共同吸食冰毒。李任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任伟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任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散开、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任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均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