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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胡平、刘子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平,刘子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079号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3643-2。负责人:戴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平,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子侠,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胡平、刘子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