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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湖北爱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湖北爱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194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18号。负责人:肖生民,该量贩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该量贩店工作人员。被告:湖北爱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城东工业园玉沙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兵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荆州量贩店、湖北爱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7年8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判员  张法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