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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通瀛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通瀛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B-12座。法定代表人:崔保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通瀛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02-2号二院小区2栋1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通,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通瀛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图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通瀛公司的工程量没有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应按医大二院确认的单价,结合审计结果确认最终施工面积进行计算。美图公司未与通瀛公司结算工程款系因为审计未出结果,无法确定施工面积。合同约定的面积为估算面积,原审判决依据估算面积确定工程量不当。2.诉争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二次试验,通瀛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故不应支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工程量如何确定问题。关于案涉工程的施工面积,美图公司主张应待建设单位审计后最终确定施工面积。双方虽约定以建设单位、财审及相关审核单位审查后的最终面积为结算面积,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多年并交付使用,现无财审及相关审核单位审查后确定的最终面积,责任不在通瀛公司,对此二审法院已释明美图公司如对合同约定的估算面积不认可,可申请鉴定确定施工面积,而美图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故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定案涉工程施工面积并无不当。关于案涉工程未进行二次试验问题。通瀛公司虽在施工前未做材料的二次实验,但该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故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美图公司以案涉工程未进行二次实验而拒付工程款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美图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美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