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宫业连与贾玉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业连,贾玉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77号原告:宫业连,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倩,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宫业连与贾玉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宫业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业连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宫业连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