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夕青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夕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629号原告:陆夕青,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迎柱,男,1980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南环路万杰好望角*幢***室。原告陆夕青与被告赵迎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夕青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