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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松龄、资源县艳辉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松龄,资源县艳辉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邹松龄,汉族,资源县,被执行人:资源县艳辉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资源县梅溪镇随滩村大湾口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资源县艳辉新型页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肖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