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亿青、景鹏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亿青,景鹏轩,孔森岳,姚国栋,朱张涛,周红雅,袁一丹,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陈亿青,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景鹏轩,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申请执行人:孔森岳,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姚国栋,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朱张涛,男,1994年4月4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周红雅,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袁一丹,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516942-8。法定代表人陈登土。本院在执行陈亿青、景鹏轩、孔森岳、姚国栋、朱张涛、周红雅、袁一丹与浙江明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余劳仲案字[2017]第444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亿青、景鹏轩、孔森岳、姚国栋、朱张涛、周红雅、袁一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亿青、景鹏轩、孔森岳、姚国栋、朱张涛、周红雅、袁一丹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3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