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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池正女、蔡伟荣、蔡志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正,蔡伟荣,蔡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955号原告:池正女,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柯一鸣,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伟荣,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蔡志伟,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62862574A。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外东浦居东浦路东方大厦3#楼东1号一楼。代表人:顾斌,该支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正女与被告蔡伟荣、蔡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伟荣的起诉,并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正女撤回对被告蔡伟荣的起诉。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