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正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乐国元,沃正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2761-3),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4号(1-2)(2-2)(3-2)(4-2)。法定代表人:顾逞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正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55543-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大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乐国元。被执行人:浙江正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70967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灵岩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胡旭雷。被执行人:乐国元,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沃正琦,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563号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正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正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乐国元、沃正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正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但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正优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正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乐国元、沃正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开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