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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卢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748号卢海明,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县宾阳县宾州镇靖安街申请卢海明罚金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