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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顾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顾东海与被执行人顾岳峰、顾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东海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