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玉兰陈星、张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陈星,张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生于1965年11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被执行人陈星,男,生于1966年12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晏阳初大道。被执行人张桂琼,女,生于1967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星、张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也提供了财产状况,同时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待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