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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绍斌与李唐奎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白绍斌,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唐奎,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申请执行人白绍斌与被执行人李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1025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要求李唐奎偿还白绍斌借款51300元,当庭支付1300元,其余5万元,于2016年9月11日前偿还2万元,于2016年10月11日前偿还3万元,案件受理费740元,由李唐奎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唐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绍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唐奎偿还申请执行人白绍斌借款本金400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白绍斌已领取)。二、剩余100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白绍斌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