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富兴与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富兴,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532号原告:贺富兴,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陈纪超,男,汉族,1963年11月15生,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68908867D。负责人:陈纪超。原告贺富兴与被告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贺富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富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富兴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