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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富兴与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富兴,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532号原告:贺富兴,男,汉族,1957年6月11日生,住扶沟县。被告:陈纪超,男,汉族,1963年11月15生,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68908867D。负责人:陈纪超。原告贺富兴与被告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贺富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富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富兴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