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张铁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铁,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铁财产刑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