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刘文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809号罪犯刘文良,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4788元(已调解并履行完毕)。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赣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3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114号、(2015)吉中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8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文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