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乔泉泉、史秀娟、刘新铁、张XX、孙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乔泉泉,史秀娟,刘新铁,张XX,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0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乔泉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史秀娟,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刘新铁,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XX,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泉泉、史秀娟、刘新铁、张XX、孙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泉泉、史秀娟、刘新铁、张XX、孙建华在银行的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