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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耀华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耀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耀华,男,汉族,1946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农民,文盲,住子洲县老君殿镇翟家河村***号。被告人苗耀华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耀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询被告人苗耀华的意见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苗耀华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老君殿镇红柳湾村自己租住的窑洞内实施卖淫活动,卖淫妇女每实施一次性交易苗耀华从中抽取5元床板费。2016年8月8日,苗耀华再次容留石舂燕、马艳琴、党选芬三妇女卖淫时被子洲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苗耀华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请依法惩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苗耀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苗耀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马文前、李雄、石春燕、党选芬、马艳琴、何玲、何钱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耀华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她人卖淫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耀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苗耀华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苗耀华容留他人卖淫的次数、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苗耀华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耀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款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梁进联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