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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奎英与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奎英,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280号原告:于奎英,女,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崖付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武。被告:王令胜,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奎英诉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