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奎英与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奎英,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280号原告:于奎英,女,1950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崖付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武。被告:王令胜,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奎英诉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市临淄胜祥麦芽有限公司、王令胜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