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五莲县日东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莲县日东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日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解放路北端。法定代表人:肖玉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日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1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