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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香法与薛雨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法,薛雨末,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436号原告:王香法,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诉讼代理人:史国庆,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雨末,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第三人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墙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7571318389。诉讼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香法与被告薛雨末、第三人焦作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香法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王香法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