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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全国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全国,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县,现住库车县。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全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新2923刑初9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全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焦全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全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焦全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全国撤回上诉。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刑初9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审 判 员  马文涛代理审判员  严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