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姚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072号原告:高某,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高某担。审 判 长 管晓���审 判 员 樊 志 敏人民陪审员 杜 秀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