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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4549许嘉才与天津优众悦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网聚优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嘉才,天津优众悦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网聚优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549号原告:许嘉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洁(系许嘉才的妻子),女,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天津优众悦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60406N,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1门201-6室。法定代表人:张庆楠。被告:天津网聚优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08270L,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开发区百合路73号办公楼305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原告许嘉才与被告天津优众悦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网聚优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许嘉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嘉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优众悦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网聚优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嘉才负担。审 判 员 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腾书 记 员 姚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