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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37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3月4日生,汉族,雄县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