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37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3月4日生,汉族,雄县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