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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叶思思与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思思,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3722号原告叶思思,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陈逸嫣、商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43号3楼。法定代表人孙连海。被告孙连海,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叶思思为与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健身)、孙连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加安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思思委托代理人商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仕健身、孙连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思思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购买金仕堡健身会所天城店私教240元每节的常规课48节,费用为11520元。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前往金仕堡健身会所天城店时发现已关门停业,但未收到任何公告,当时还剩私教课35节费用为8400元。被告金仕健身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停业公告,告知原告向被告金仕健身申报登记未使用的私教课程和未到期的会员卡费,原告在申报完后被告置之不理。被告金仕健身于2017年1月23日将企业类型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购买私教课程发生在被告金仕健身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金仕健身退还私教课费用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孙连海对被告金仕健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金仕健身、孙连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叶思思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私教协议书及收款收据2页,证明原告购买私教课程并支付费用的事实。2、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及章程3页,证明原告购买私教课时被告金仕健身为一人公司,被告孙连海为公司股东的事实。3、被告金仕健身现状及停业公告2页,证明被告关门停业并承诺退还相关费用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叶思思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金仕健身、孙连海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仕健身、孙连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6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金仕健身签订私教协议书一份,购买金仕健身私教240元每节常规课48节,费用为11520元(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金仕健身发布停业公告,称因消防隐患无法消除、租期到期无法续签、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等原因决定停业,截止至2017年3月4日,未到期的会员进行电话登记,承诺以转会或延期退还部分款项。因被告金仕健身未向原告返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金仕健身未依约提供健身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依承诺向原告返还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原告诉请被告金仕健身返还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尚余私教课费用为8400元,被告金仕健身未到庭答辩或提供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尚余金额予以确认。被告孙连海系合同签订、债务发生时一人独资公司金仕健身的股东,被告孙连海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连带责任的债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思思私教课费用8400元。二、被告孙连海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负担。被告杭州金仕健身有限公司、孙连海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蒋加安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无书记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