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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570涂爱华与顾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爱华,顾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6570号原告:涂爱华,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顾桂芹,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涂爱华诉被告顾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桂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涂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000元。顾桂芹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桂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涂爱华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葛 平书 记 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