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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德胜、厉志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胜,厉志仁,李美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志仁,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李美好,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杨德胜因与被上诉人厉志仁及原审被告李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德胜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诉人杨德胜应在收到该份通知书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935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德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德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叶 恒代书记员  沈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