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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王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青岛街北大街33-1号)。负责人:范雪松,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静,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磊,男,198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王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斓审 判 员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