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刘欢妹、白立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刘欢妹,白立龙,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11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于春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职工。被告:刘欢妹,农民。被告:白立龙,农民。被告: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小观镇金乡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马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序军,文登泽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刘欢妹、白立龙、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瀚海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序军到庭参加诉讼;刘欢妹、白立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欢妹偿还拖欠农行截至于2016年12月30日借款本息168449.80元(其中本金162235.83元,利息6213.97元);2、判令刘欢妹偿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原告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3、判令农行对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实现债权费用由刘欢妹承担;5、判令白立龙、瀚海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4日刘欢妹在农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180000元,期限15年,以小观镇碧海云居尚品居民小区平安岛1号4单元507室住房作为抵押,同时白立龙为刘欢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到2016年12月30日刘欢妹共拖欠借款本息168449.80元,经农行多次催收未果。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承担有关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刘欢妹未答辩。白立龙未答辩。瀚海地产口头答辩称,对农行主张的借款事实及为借款提供保证的事实均无异议。农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质证。瀚海地产对农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刘欢妹、白立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农行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刘欢妹与白立龙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7日农行与刘欢妹、瀚海地产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借款期限15年,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借款本息。同时约定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刘欢妹以文登区小观镇碧海云居尚品居民小区平安岛1号4单元507室住房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预告抵押登记。瀚海地产为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的抵押登记手续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条之规定,刘欢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农行可以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约发放借款,刘欢妹接收了该笔借款,刘欢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2月30日尚欠借款本息168449.80元,及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12月30日刘欢妹已超过270天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农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院认为,农行与刘欢妹、瀚海地产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农行依约发放借款,刘欢妹接收并使用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农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农行提供的逾期利息清单,刘欢妹已超过90天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农行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刘欢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刘欢妹以所购买的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该登记行为不具备物权效力,故农行要求对该房产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欢妹与白立龙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白立龙理应为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涉案房产办理的是预告抵押登记,而非约定的抵押登记,因此瀚海地产的保证责任尚未免除。农行要求瀚海房产为刘欢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欢妹、白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162235.83元,利息6213.97元,并承担以本金162235.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对刘欢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欢妹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位于文登区小观镇小观镇碧海云居尚品居民小区平安岛1号4单元507室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560元,由刘欢妹、白立龙、山东瀚海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培华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