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欣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彬洪、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天欣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彬洪,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544号之二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人:李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欣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余长青。被告:童彬洪,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周荣生。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欣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彬洪、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8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