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魏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金昌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魏某甲,李某某,金昌市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302民初1902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原告:杨某乙,女,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原告杨某乙父亲),男,汉族。原告:魏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法定代理人:魏某乙(原告魏某甲父亲),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广某某,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甲、杨某乙、魏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金昌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仲述军审 判 员 李忆菲人民陪审员 秦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