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新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王新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582号原告:李辉,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征,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傅常葆,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王新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