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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新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王新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582号原告:李辉,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甜,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征,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傅常葆,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王新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