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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纵贯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纵贯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845号之二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世博广场写字楼K区**层****号。法定代表人:梁红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华民,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可坚,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纵贯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吕盛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纵贯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依法退回2900元给东莞市国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潮辉审判员  殷莉利审判员  邓晓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震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