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柯与齐宁、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齐宁,李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57号原告:李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被告:齐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男。被告:李红伟,男。原告李柯与被告齐宁、李红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柯撤回对被告齐宁、李红伟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二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柯负担。审判员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