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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金兰元,薛玲娜,北京奥克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6017号申请人:北京中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8层807房间。法定代表人:马文娟。被执行人:金兰元,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薛玲娜,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奥克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楼7层709。法定代表人:金兰元。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金兰元、薛玲娜、北京奥克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兰元、薛玲娜、北京奥克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