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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栾红林与徐艳波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红林,徐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栾红林,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徐艳波,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栾红林与被执行人徐艳波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调解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座楼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所有权为徐艳波的平方一处归栾红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徐艳波所有的座���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权证号×××,房产图号×××-×××-×/×-××-×××所有权为徐艳波的平房一处归栾红林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金银花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