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吴国伟与龙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伟,龙见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541号原告吴国伟。被告龙见柱。原告吴国伟诉被告龙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其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国伟负担。审判员 杨义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心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