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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吴国伟与龙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伟,龙见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541号原告吴国伟。被告龙见柱。原告吴国伟诉被告龙见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以其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国伟负担。审判员  杨义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心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