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军与陈兵、李清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陈兵,李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陈兵,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清江,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徐军与陈兵、李清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兑现45600元,执行费7400元,余下4544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未执行兑现。经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奚浩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