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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昌进、邓正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邓昌进,邓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丙幢7楼,组织机构代码75622386-1。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昌进,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邓正英,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昌进、邓正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渝0105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邓昌进、邓正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今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吉 志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