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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瑞正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瑞正电器有限公司,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林凌峰,林秋景,叶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石牌村76号楼3层连体房屋二层216。法定代表人:俞天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瑞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202。法定代表人:林凌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青口投资区千家山汽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林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凌峰,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秋景,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琳,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瑞正电器有限公司、福建万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林凌峰、林秋景、叶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丰广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