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辉冰与朱文新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辉冰,朱文新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809号原告:廖辉冰,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员,住昭平县。被告:朱文新,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昭平县。原告廖辉冰诉被告朱文新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未损害他人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辉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廖辉冰负担。审判员 李仲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