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金国新与赵献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新,赵献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民初393号原告:金国新,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赵献培,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金国新与被告赵献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金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献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费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5日前,被告雇佣原告打工,截止2015年12月22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80000元,以上有被告所打欠条为证,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赵献培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献培雇佣原告金国新干木工活,干了三四年之后,2015年12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赵献培共计欠金国新工资8000元。同日,赵献培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合计8000元(捌仟元正)。金国新当庭陈述,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没有协商何时支付工资。2015年12月23日,金国新曾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将赵献培诉至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赵献培给付工资8000元。2015年12月24日金国新撤回起诉,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金国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负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商定支付工资的时间,故工资利息应自原告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开始计息。金国新曾于2015年12月23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利息应自2015年12月24日开始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赵献培给付原告金国新工资8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不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巧     亮人民陪审员 李     佩     佩人民陪审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     航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