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别广东、任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广东,任延红,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93号申请人:别广东,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任延红,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孔市村172号。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