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新彬、李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彬,李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894号原告朱新彬,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原告李德军,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普玉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有荣,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丁香家园11栋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彬、李德军诉被告蒲有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彬、李德军以仍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彬、李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彬、李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朱新彬、李德军承担。审 判 长 谢 玲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人民陪审员 窦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