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吕德海、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波,吕德海,刘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429号原告陈立波,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前哨农场街道办副主任,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告吕德海,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告刘晓伟,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前哨农场河间驴肉馆业主,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波与被告吕德海、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陈立波负担。审判员 高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