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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吕德海、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波,吕德海,刘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429号原告陈立波,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前哨农场街道办副主任,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告吕德海,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告刘晓伟,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前哨农场河间驴肉馆业主,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波与被告吕德海、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陈立波负担。审判员  高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