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陈骁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陈骁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慰,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骁,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骁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民终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英大泰和公司申请再审称,英大泰和公司享有追偿的权利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陈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是基于其与于光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陈骁和于光间的责任划分与本案无关。保险公司承担法定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实际赔偿金额向侵权人追偿。原审判决按比例进行追偿,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且助长驾驶员侥幸心理,威胁公共安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交通事故中,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后的追偿范围也应当和被保险人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相当,保险公司不能因其追偿行为而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的过错责任。本案中,经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认定,陈骁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认定英大泰和公司在该责任比例内向陈骁追偿,并无不当。综上,英大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李 鑫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 卓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