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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505韩登云与陆桢、宜兴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登云,陆桢,宜兴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3505号申请执行人韩登云,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陆桢,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0131-3。法定代表人朱行舟,兴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登云与被执行人陆桢、宜兴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韩登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韩登云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结(2016)苏0282执350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杰 来自: